乐山市困难尘肺病患者救助办法 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乐山高新区管委会、峨眉山 - 乐山大佛景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卫生局制定的《乐山市困难尘肺病患者救助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八日 附件:乐山市困难尘肺病患者救助办法 市民政局 市人社局 市卫生局 近年来,我市部分务工人员经诊断患有不同程度的尘肺病,因原工作单位不存在、未参加工伤保险等原因,就医和生活困难。为积极帮助困难尘肺病患者解决就医和生活困难等问题,制定本办法。 一、救助对象及总体原则 本办法所指困难尘肺病患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经具有尘肺病诊断资质的机构确诊为尘肺病。 (二)患者原工作单位不存在、未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三)患者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村(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初审,县级民政部门审查认定其就医和生活确实困难。 对困难尘肺病患者,不论其发病原因在市内还是市外,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都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带着感情,带着责任,尽力给予救助。 二、诊断及医疗救助 对困难尘肺病患者,给予以下诊断及医疗救助: (一)尘肺病诊断费用纳入救助范围,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解决。 (二)免费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二档待遇。相关参保费用由属地县级人民政府全额予以补助;相关治疗费用统一按住院费用结算、按90%的比例报销。 (三)对住院治疗患者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由县级民政部门给予一定比例的救助,原则上每人每年享受的医疗救助资金总额不超过5000元。 (四)对非住院治疗的患者,由县级民政部门按每人每年100 - 300元的标准核发门诊救助费。 三、生活救助 对困难尘肺病患者,给予以下生活救助: (一)凡符合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患者,优先纳入保障范围、分类施保,补助水平可在现行低保补助标准的基础上,上浮30% - 50%。 (二)对实施城乡低保和医疗救助后,生活仍然困难的患者家庭,可按照《乐山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办法》的规定,给予临时生活救助。 四、其他规定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二)本办法由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我们 基金会介绍 机构信息 组织架构 章程及相关制度 扶助项目 医疗救助 制氧机 助学 特殊困难救助 新闻动态 他们的故事 最新动态 视频动态 信息透明 审计报告 项目捐赠明细 预防与政策 预防宣传 各地政策 爱心捐款 善款明细 我要捐款 联系我们 申请乡村志愿者 成为企业合作伙伴 查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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